kb体育为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助力我市创新发展,4月19日,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新沂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通报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工作情况并发布8个典型案例。
赵某系某“剧本杀”的作者,2022年8月,赵某发现,邓某未经授权,在其开设的网络店铺“某素材馆”中,公开售卖赵某的“剧本杀”作品,并提供收费下载服务。新沂法院经审理认为,“剧本杀”作为新类型的文字作品kb体育,依法受著作权的保护,邓某未经授权的出售行为以及提供下载链接的行为侵犯了赵某对上述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剧本杀”属于新类型的文学作品,其剧本内容分散于玩家所扮演的角色及线索故事中。一部完整的剧本通常包括任务流程、线索设计等,作品需要根据角色的属性和剧情的发展,针对不同的角色分别撰写不同的剧本,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作品在情节设定、内容表达、逻辑关系等方面创作难度大,剧本被剧透之后玩家将不会重玩,具有“一次性”使用的特点。由于“剧本杀”的呈现载体主要为文字,侵权技术门槛较低,导致该行业侵权泛滥。本案中,邓某作为“剧本杀”从业者,未经著作权人赵某的授权,在网络店铺公开售卖侵权“剧本杀”作品,并提供收费下载服务,侵犯原告对其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应当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该案的处理,较好地维护了“剧本杀”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良好示范作用。在此提醒:有关商家以及从业者应提高版权意识,尊重版权、规范授权、合理使用,共同推进“剧本杀”行业繁荣发展。
厦门某公司发现江苏某公司未经其授权,在微信公众号中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遂向新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江苏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新沂法院经审理认为,厦门某公司提交涉案美术作品的原始图片、登记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其为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江苏某公司未经授权商用图片的行为事实清楚,其作为自媒体公司未尽审查注意义务,行为构成侵权。经组织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删除微信公众号文章中的侵权图片,并赔偿原告损失以及维权合理支出。
随着自媒体的普及,企业以及个人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平台使用、转发图片的行为越来越普遍,侵权情况屡见不鲜,“官微官博”也不例外。本案中,江苏某公司通过搜索引擎搜索获得涉案图片并使用,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理应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该案的处理,不仅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提高自媒体的版权意识,促进其合规经营。在此提醒:自媒体账号的属性并不影响著作权侵权的判定,行为人在发布文章前应当通过查询版权局公布信息等方式,了解使用的网络资料的版权权属情况,并及时取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标注来源出处,避免产生纠纷。
某文化公司系某系列动漫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该作品在国内具有较为广泛的知名度。该公司认为,某蛋糕房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蛋糕上放置某影视作品中卡通玩偶摆件,侵犯其著作权。新沂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蛋糕上所摆放的卡通玩偶形象与某文化公司享有的相关美术作品在整体形象、服饰造型等方面基本相同,两者实质相似,某蛋糕房未经权利人允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上述玩偶的行为构成对某文化公司著作权的侵犯。经承办法官释法说理,某蛋糕房认识到自身行为侵权,主动与某文化公司达成调解,并赔偿相应损失。
当前,越来越多的烘焙店为了迎合消费者,在产品中加入流行的卡通美术作品形象。但需要注意的是,蛋糕店在销售的蛋糕上搭配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卡通玩偶,属于作品的发行行为,应当事先获得权利人的允许,未经许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制作卡通玩偶,或者直接购买不具有合法来源的卡通玩偶,并将其使用在蛋糕上出售给公众,则构成对于发行权的侵犯。本案中,某蛋糕房在其销售的蛋糕商品上搭配某动漫作品中相关卡通玩偶,并且不能证明购买的卡通玩偶具有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案的处理不仅有利于维护优秀作品的商业价值,有效遏制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而且对于规范商家经营、提高商家守法意识具有积极的作用。在此提醒:个体经营者及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当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选择从有资质的供应商处进货,且应在取得相关权利人许可后方可作为经营性使用。
某刀片公司从事刀片类生产kb体育、销售,注册商标在业内享有较高声誉与知名度。某刀片公司授权某公司在中国地区以排他许可方式使用该注册商标,及以自己名义维权。某公司经调查发现,某五金店在店铺内销售与其注册商标高度相似的刀片,且刀片外包装上使用了其注册商标,认为其销售行为侵犯了某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将某五金店起诉至新沂法院。新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刀片上使用的图文标识与某公司注册商标相比对,均是文字加图案形式,整体图案结构、文字字形及排列方式等存在高度近似,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引起混淆,构成商标侵权。遂判令某五金店停止侵权,并结合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时间、范围、侵权人的经营规模等酌定某五金店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
近年来,中小商户“李逵”与“李鬼”式商标侵权纠纷多发。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被控侵权刀片上使用的图文标识与某公司注册商标容易引起混淆,经营者没有尽到审慎义务,销售被控侵权刀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该案的处理既有利于全链条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攀附”行为,维护商标的商业价值与声誉,也兼顾小商户承受能力,有利于提高中小商户的合规经营与商标权保护意识,让盗版商品无处“扎根”,净化市场环境,提振消费信心。在此提醒:经营者应当提升商标权保护意识,对本行业内的知名商标应具备一定的辨别能力,切勿商标攀附。
2020年11月,某管理协会委托代理人使用某APP,对某某商务KTV播放的100多首歌曲进行取证,比对发现某商务KTV所播放的上述歌曲与某专辑中的音乐电视作品内容一致,且KTV经营者并未取得相关歌曲著作权人的授权。某管理协会遂将某商务KTV经营者起诉至新沂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管理协会作为已经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据与著作权人签订的授权管理合同,有权管理涉案作品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被告某商务KTV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经营场所向社会公众提供视听作品的放映服务,侵犯了权利人享有的作品放映权,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2000元。
近年来, KTV等娱乐场所侵犯歌曲著作权纠纷案件频发。本案中,经营者版权意识薄弱,没有意识到放映服务构成侵权,以为购买点播设备就可以免费使用设备中的歌曲,侵犯了版权。该案的审理,不仅有利于保障音像产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作品的商业价值,而且对于提高娱乐场所经营者的版权意识,打击震慑侵权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具有积极作用。在此提醒:经营者应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前认真确认试听作品授权情况,并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主动及时向作品权利人支付费用,增强知识产权和守法经营意识,避免产生侵权行为,陷入反复被诉的尴尬境地。
王某系某中药膏剂商标的注册人kb体育,2022年2月,王某发现梁某未经授权,在其网络店铺销售印有王某注册商标的相关产品,且销售的产品做工粗糙,也并非王某授权生产。王某认为梁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遂将梁某起诉至新沂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未经授权在其店铺宣传中使用王某的注册商标,且并不能说明销售商品的合法来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法官释法说理,被告主动与原告达成调解。
中药膏剂作为优秀中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蕴含着历史悠久的非遗传承。近年来,随着传统中医文化的商业价值逐渐凸显,假冒伪劣产品层出不穷,不仅给权利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更是抹黑了中医的形象。本案中,梁某在其网络店铺中销售侵犯王某商标权的中药膏剂,不仅给王某造成经济损失,而且损害了相关中药商标的商誉,应当停止侵权并且赔偿。该案的处理,不仅震慑假冒伪劣行为,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维护优秀中医文化的商业价值,引导全社会形成尊重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共识,为传统中医药的发展与创新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在此提醒:经营者应当树立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于知名中医药产品,应当认真审核供货商的资质,并保留相关的进货凭证,防止因“无意”侵权而承担赔偿责任。
某资产公司系列商标早已于上个世纪在中国注册并广泛用于服装鞋帽和包类等商品,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某资产公司发现丁某在网络平台开设的“某服装行”未经授权,销售带有该公司商标标识的服装、鞋帽等商品,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将丁某起诉至新沂法院。新沂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服装行”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与某资产公司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标识,侵犯某资产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综合考虑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以及被告“某服装行”侵权范围与性质、主观过错,酌情判决丁某赔偿某资产公司25万元(含合理费用)。
本案属于较为典型的涉及国际知名品牌的网络侵害商标权纠纷。本案中,“某服装行”采用“傍名牌”、“蹭大牌”的方式销售低价位、质量次的商品,侵犯了国际知名品牌的知识产权以及商品商誉,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同时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案的审理,不仅保护了国际知名品牌权利人的利益,震慑了涉国际知名品牌的侵权乱象行为,规范了网络商户的经营行为,同时也体现了我国积极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接,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决心和有力支持全面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信心。在此提醒:作为经营者,应争创民族自主品牌,摒弃攀附他人知名商标,在涉及国际知名商标的商品生产与销售时,应当做到审慎、合法,认真核查商标授权情况,谨防侵权风险,避免遭受不必要损失。
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杨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入假冒电池,后通过其经营的某公司售后网络店铺销往新沂市等地。经统计,杨某的销售金额共计20余万元,违法所得6万余元。2021年3月,杨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与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且在公安机关已退缴赃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侵害企业知识产权,给商标权人造成一定损失,仿冒电子产品一旦流入市场,极有可能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在使用过程中产生安全隐患,直接威胁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危害后果也更为严重,故应严格予以打击。杨某主动投案,积极退赃,赔偿被侵权企业损失,正是国家坚决打击侵犯商标权行为,有效维护知识产权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力体现。该案系新沂法院获批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后审理的第一起刑事案件,该案的处理既对犯罪行为予以打击,震慑不法分子,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发挥司法保护职能,为权利人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同时兼顾杨某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赔偿等情节,依法适用缓刑,以此告诫相关违法犯罪分子主动收手,争取宽大处理,切莫越陷越深,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