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b体育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与上海日用五金公司、上海衡器总厂、新中华刀剪厂借款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住所地:上海市复兴中路1号申能国际大厦2楼。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诉被告上海衡器总厂(以下简称衡器总厂)、上海日用五金公司(以下简称日用五金公司)、新中华刀剪厂(以下简称刀剪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3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滕飚、徐军,被告衡器总厂委托代理人姚钟强、李敏,被告日用五金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世钵、被告刀剪厂委托代理人李向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1年12月28日,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第三支行(以下简称建行三支行)与被告衡器总厂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衡器总厂向建行三支行借款人民币500万元,以及相应的借款期限、利率等内容。1991年12月24日,被告日用五金公司和被告刀剪厂共同向建行三支行出具不可撤销人民币借款担保书一份,为被告衡器总厂上述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其相应产生的利息和费用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签约后kb体育,建行三支行按约放贷。至借款合同期届满,被告衡器总厂归还了借款本金人民币 35.24万元,其余借款本金和利息均未偿还,被告日用五金公司和被告刀剪厂亦未履行担保义务。1995年至1999年,建行三支行多次向三名被告催讨上述款项,但三名被告一直未予偿还。1999年11月29日,建行三支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及时通知被告衡器总厂和被告日用五金公司且得到确认。2000年至2002年期间,原告多次向三名被告发出催款通知,但三名被告至今未予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衡器总厂偿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64.76万元、应收利息人民币787.66万元(暂计至 2002年12月20日)及至实际支付日止的逾期利息;被告日用五金公司和被告刀剪厂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三名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成立,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材料:(1)《借款合同》一份,证明建行三支行与被告衡器总厂的借款关系成立;(2)《不可撤销人民币借款担保书》一份,证明被告日用五金公司和被告刀剪厂为上述借款提供不可撤销担保;(3)建行三支行的《催还逾期贷款通知书》九份,证明建行三支行多次向三名被告催讨上述债务;(4)《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债权转让通知回执》、《担保权利转让通知》和《担保权利转让通知回执》各一份,证明原告合法受让上述债权,并及时通知了被告衡器总厂和被告日用五金公司,被告衡器总厂和被告日用五金公司均在回执上盖章予以确认;(5)原告的《催还逾期贷款通知书》两份和《催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通知书》七份,证明原告向被告衡器总厂和被告日用五金公司催讨债务,被告衡器总厂和被告日用五金公司均盖章确认;(6)《利息计算明细表》,证明被告衡器总厂的欠息情况。
三名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确认上述证据材料为本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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